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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电动车不戴头盔9月1日起将被罚

2020-08-04 11:02:13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记者张亮)3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发布。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为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提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防护意识,预防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通告》实施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今年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就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条例》对驾驶、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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