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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头母猪使用兽药后丧失繁殖能力,养殖企业要求兽药厂家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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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2 编辑:苏敏 来源:江海晚报网
南通一家牧业公司的母猪,在使用了一种兽药后竟出现了大面积不孕的情况。为此,该公司将兽药的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日上午,南通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产品侵权责任纠纷,当庭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公司赔偿原告104头种猪不孕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60余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牧业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猪养殖、销售的公司。2016年10月起,该公司在电话销售人员的推销下两次购买某生物技术公司生产的兽药“宫炎丸”,用于预防母猪产后子宫及产道感染。2017年8月至10月,牧业公司共有210头母猪使用了“宫炎丸”,其中有156头出现受孕失败等异常现象。牧业公司认为,这些母猪在使用“宫炎丸”之前,均能正常受孕且产下了健康小猪,现丧失繁殖能力,系使用该兽药所致。为此,牧业公司将某生物技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89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公司生产的“宫炎丸”,通用名为“醋酸氯己定栓”,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注明,“醋酸氯己定栓”用于预防牛羊产后子宫、产道感染,适用范围不包括猪。而被告公司在其生产的“宫炎丸”药品说明书及产品介绍中擅自扩大该药品适用范围,将猪及宠物也列入该药品适用范围,违反了农业部相关规定。因此,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宫炎丸”属于我国质量法中规定的缺陷产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擅自扩大药品适用范围,导致原告饲养的种猪在使用其产品后不能正常受孕,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故依法因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专业机构及执业兽医师分析,造成猪不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院酌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其165头种猪使用了“宫炎丸”造成不孕,仅从中选出104头种猪随机宰杀了43头进行解剖鉴定,发现43头种猪子宫存在病变,故法院认定损失范围应限于104头种猪的损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原告公司认为,既然母猪不孕与使用原告生产的兽药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该对其损失全赔。被告公司则抗辩称,该药品并不是原告直接从厂家或是官方门店购买,来源不可靠。
南通中院在审理中了解到,电话营销是兽药销售的普遍途径,不能以营销途径直接否定产品不是某公司生产的。法院依照农业部关于所有兽药商品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的规定,确定被告就是案涉兽药的生产者。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兽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虽然不直接作用于人体,但与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平衡,将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赋予生产者,在其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判令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有助于促进兽药生产企业规范经营,保护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图丨记者 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