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海安的一名房主,在把房子卖掉两个月后竟遇上拆迁,后悔不已的他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合同履行完成之后被告因该房屋拆迁获得的较大利益为由主张撤销,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张某将自己在海安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挂到中介处出售,中介建议挂牌价69.8万元。次日,陈某通过房产中介前去看房,两天后即与张某、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68.6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陈某支付定金2万元,并支付了该房屋贷款30万元。
2020年1月,陈某交清房屋剩余贷款,双方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人变更为陈某父母。因合同签订时张某已将案涉房屋租给他人使用,陈某接受房屋后仍继续租给原租户使用。
一桩房屋买卖原本到此就结束了,然而就在2020年3月,海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张某卖掉的这处房屋竟被列入拆迁调查范围。得知消息后,张某懊恼不已,越想越觉得是陈某提前得知内幕消息购买待拆迁房屋,自己吃了大亏。思来想去,张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就该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在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原告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行为存在显失公平,房屋交易价格也仅是在中介建议挂牌价69.8万元的基础上下浮了1.2万元。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沈星杏 张小平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