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虽然人是我叫去的,但是活儿不是我安排的,为什么让我赔钱?”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和传票后,工头徐某又气又急,自己好意将手下工人借给别人用,难道还借出错了?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岔河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借工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朱某承接了一项仓库翻修工程,因人手不够,便向工头徐某借人。徐某安排手下工人冯某到朱某承接的工地上做工,工作听朱某指挥。不料,施工过程中,冯某从脚手架上掉落摔伤,后不治身亡。
事发后,冯某的家人将发包方、朱某、徐某告上法庭。徐某在法庭上辩称,冯某常年在自己手下做工不假,但这次事故是在为朱某工作时发生的,自己只是好意将人借给朱某差遣,所以应当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施工过程中的行为不受徐某指挥,而是由朱某统一安排,徐某并非实际上的接受劳务的一方。但另一方面,冯某长期在徐某手下做工,受徐某支配,徐某为其购买保险。冯某在此次工程中亦是受徐某派遣为朱某做工,且工资也是由朱某结算给徐某,徐某再支付给手下包括冯某在内的工人,因此徐某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冯某的管理权。徐、冯二人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劳务派遣关系。
法院认为,徐某虽然不是事故发生时冯某的实际雇佣者,但其作为派遣方,负有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选任责任,在派遣冯某时,未考虑其年龄因素,未对其健康状况、能力以及能否胜任建筑高空作业等方面进行详尽考察,选任方面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亦维持了该判决。
通讯员柳小进 管宇轩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