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为缓解停车难,如今很多停车位被规划设置在路边。然而,一些店铺为了不被外来车辆停放车位或不让汽车遮挡店门,便在店门口的道路上私设水泥石墩,由此带来了安全隐患。启东一对祖孙就因为骑电动自行车撞上他人私设的石墩,导致后座的外孙女受伤。那这样的情况究竟谁来担责呢?记者昨天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3月的一天,老王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外孙女小王快到小区时,老王提前过马路逆行,随后意外发生,小王右脚碰到了路边的水泥石墩,导致右踝关节骨折。石墩是附近商户沈某设置的。事发后,小王诉至启东法院,认为沈某在道路上私设水泥石墩妨碍通行导致其受伤,要求沈某赔偿损失。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沈某在公共道路上设置水泥石墩妨碍通行,通过监控视频可以发现,水泥石墩与路边花坛间的通道狭窄,因而导致小王经过时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提供的视频中显示,事发时老王在后座有未成年孩子乘坐的情况下,未注意安全驾驶义务,搭载小王逆向行驶,且明知路边有水泥石墩仍然强行从水泥石墩与路边花坛之间快速穿行,直接导致碰擦事故发生,其本身具有较大过错。
综合考虑本次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沈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老王自行承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陈佺坤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