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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监曝光4起涉进口冷链食品典型案例

2021-01-31 10:58:12 来源: 南通网

近期,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厉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专项行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迅速行动,主动出击,从严从快查办了一批案件。

1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了首批4起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相关典型案例,分别是:无锡宝能百货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进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案;通州区兴东业梁火锅店销售未经检疫进口冻虾案;崇川区启祥牛肉店销售未经检疫牛肉案;开发区真满好食品经营部使用伪造入关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案。

今年1月22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南通高速竹行出口卡口查验人员通知,一辆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运送无出库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车辆由交警管控转移至崇川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经查,该车辆载有49箱498公斤越南进口冷冻巴沙鱼柳,货主系无锡宝能百货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当事人未能提供出库证明,执法人员对以上进口冷冻巴沙鱼柳强制进入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因当事人未执行南通市《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处理。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为销售未经检疫进口冷冻食品案。其中,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对通州区兴东业梁火锅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冰柜中有3盒无任何中文标签的进口冻虾。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冻虾的进货票据、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消毒证明及核酸检测报告等材料。执法人员对以上进口冻虾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及其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被立案调查。在另一起案件中,南通农批市场内牛肉销售区3号摊位的崇川区启祥牛肉店销售的牛肉无检疫证明,也无法提供有效的来源票证。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及其制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崇川区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开发区真满好食品经营部使用伪造入关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案中,当事人销售进口的立喜乐蒟蒻葡萄味果冻和狮王气泡苏打糖,产地为日本的群马县和福岛县。经海关协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入关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的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了相关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品贮存加工经营单位(个人),务必自觉遵守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1:无锡宝能百货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进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案

2021年1月22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南通高速竹行出口卡口查验人员通知,一辆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运送无出库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车辆由交警管控转移至崇川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经查,该车辆载有49箱196件498公斤越南进口冷冻巴沙鱼柳,货主系无锡宝能百货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冷冻巴沙鱼柳的出库证明,执法人员对以上进口冷冻巴沙鱼柳强制进入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

当事人未执行南通市《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依据南通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处理。


案例2:通州区兴东业梁火锅店销售未经检疫进口冻虾案

2021年1月12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对通州区兴东业梁火锅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冰柜中有3盒无任何中文标签的进口冻虾。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冻虾的进货票据、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消毒证明及核酸检测报告等材料。执法人员当即对以上进口冻虾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及其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该局于1月13日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处理中。


案例3:崇川区启祥牛肉店销售未经检疫牛肉案

2020年1月3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转办信息,反映南通农批市场内销售的部分牛肉没有检疫证明。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南通农批市场内牛肉销售区3号摊位的崇川区启祥牛肉店销售的牛肉无检疫证明,也无法提供有效的来源票证。当事人摊位上用于销售的无检疫证明的牛肉共计155公斤,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850元。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及其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开发区真满好食品经营部使用伪造入关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案

2021年1月3日,南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真满好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进口的立喜乐蒟蒻葡萄味果冻和狮王气泡苏打糖,产地为日本的群马县和福岛县;该货系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0日从无锡市梁溪区星至尚食品商行购进。当事人提供了入关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经海关协查,当事人提供的入关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系伪造。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的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已于当日立案调查,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了南通海关和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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