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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无资质人员违规作业致储油罐内闷死人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

2020-11-25 11:03:46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雇佣无资质人员贸然进入氧气浓度低于正常值的储油罐内作业,造成一人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24日,记者从启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作出一审判决。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4月,邱某代表泰州某油品有限公司(简称油品公司)与泰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贸易公司)签订重油买卖合同,约定由油品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符合标准的重油,并将重油运输至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路桥公司)在启东市设立的沥青拌合站。

2019年5月初,邱某将约30吨重油运输至路桥公司拌合站,拌合站现场负责人姚某安排其将重油注入储油罐。当时,储油罐中还存有其他公司提供的燃料油,姚某对两种油取样并进行简单测试后认为两者能够兼容,遂安排邱某将约30吨重油全部注入该储油罐。

次日,姚某发现储油罐内两种油发生反应,导致罐底出现大量油渣沉淀,堵塞了输油口。两人商议后决定,由邱某负责解决该问题。邱某在多次尝试将油罐底部油渣稀释失败后,决定找人进入油罐清理残余的约8吨重的沉淀油渣。

当月下旬,邱某联系了专业清罐人员,因对方要价太高而放弃。随后,他又联系到之前合作过的非专业人员韩某,以4500元的价格雇佣韩某将罐内油渣清理干净、韩某又联系到同村农民缪某英、缪某汉帮忙。

5月27日傍晚,邱某将韩某等三人带到拌合站。商议决定,由韩某进入油罐内部将油渣铲至排污口,缪某英、缪某汉负责将油渣从排污口取出,倾倒在附近空地。作业开始前,邱某未对油罐内的工作环境进行检测、未对现场作业进行有效管理,整个作业过程中,几乎都待在附近的私家车内。

就在作业中,意外发生了。韩某仅佩戴普通纱布口罩进入油罐,当晚10时许,其在第四次进入油罐内作业时晕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韩某系因窒息而死亡。邱某雇佣无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今年4月,邱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邱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75万元并取得谅解。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邱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启东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倪栋威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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