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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很快分居 法院判令女方返还10万元

2020-12-26 17:15:21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新婚夫妻一起生活没几天就“分道扬镳”,一年后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昨天,南通中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女方酌定返还彩礼10万元。

2018年3月,蒋女士经人介绍和谢某相识相恋。2018年10月,谢某向蒋女士转账15万元,蒋女士用该款项购买了钻戒、对戒、手表等物品。次月,谢某通过媒人向蒋女士的母亲交付现金28.8万元。同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当天,蒋母返还谢某10万元。

今年5月,蒋女士向崇川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两人早已分居,其间没有任何情感交流,再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离婚。法庭上,谢某表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他提出,两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实质共同生活,请求原告返还彩礼33.8万元。

崇川法院家事法庭经审理认为,谢某婚前向蒋女士转账15万元用于购买结婚用品,按照南通地区的习俗和15万元的给付目的,该15万元应认定为谢某为缔结婚姻向蒋女士支付的彩礼。另蒋女士在结婚登记前一天通过媒人收取的18.8万元,也应属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造成感情破裂均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部分彩礼已实际用于购买结婚钻戒、首饰以及婚礼支出,法院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酌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10万元。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邵依婷 古林 记者 王玮丽

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双方缔结婚姻为成立条件,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而为的一般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严永宏说,本案中,谢某先后给付的15万元和18.8万元,按照南通本地的习俗以及财产给付目的,都应认定属于彩礼。

对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从公平原则出发,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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