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6 16:31:57 来源: 江海晚报
一、核心内容
“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这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实现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二是扩大抵扣范围,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
二、政策规定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主要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税率:
①四档增值税税率:17%、13%、11%和6%,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业适用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
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计税。
③5%征收率,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以及营改增过渡期内的房地产老项目、二手房、出租试点前取得不动产等。
④部分货物、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计税方法也分为两类: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不同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原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3)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案例1(一般计税方法):某餐饮企业A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共取得含税收入106万元,购入食材、水、电、煤气等取得合法扣除凭证标明增值税税额共3.5万元。
按原营业税规定,其应纳税额=106*5%=5.3万元,税负5%就等于其税率5%;
营改增之后,按增值税规定:
应纳税额=106/(1+6%)*6%-3.5=2.5万元,税负2.5%
案例2(简易计税方法):某餐饮小规模纳税人B,2016年5月共取得含税收入103万元。
按营业税规定:应纳税额=103*5%=5.15万元,税负5%;
现在按照增值税规定:应纳税额=103/(1+3%)*3%=3万元,税负为3%。
4.关于不动产抵扣政策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三、重点行业政策
(一)房地产业
1.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简易征收。
2. 过渡期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计税。
3. 房地产老项目判定: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4.差额征税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5.关于预缴税款
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需按规定预缴税款。预征率为3%。
(二)建筑业
1.税率:一般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适用简易计税的三种情形:“清包工”、 “甲供材”和“老项目”。
2.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与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并可以全额开具发票。
3.建筑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取得进项税额时可在当期申报一次性抵扣,不需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规定。
4.建筑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异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政策。“异地预缴”中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小规模与简易计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应回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需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生活服务业
1.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2.有8种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包括:生活服务业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金融业里面贷款服务、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四)金融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不局限于金融保险机构,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在境内提供了金融服务,就属于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2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金融服务的适用税率6%扣缴增值税。
金融服务里有三个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主要是:存款利息不征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应收未收利息。
(五)几个特殊政策
1.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
2. 劳务派遣服务单位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详细政策请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营改增直通车:http://etax.jsgs.gov.cn/ygzztcindex.jhtml查阅。
王海燕
电子税务局营改增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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