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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2017-02-08 15:55:00 来源: 南通食品药品监管

2016年7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重新印发了《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16〕77号),对2006年制定的《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06〕140号)进行了修编。现将修编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编背景

200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预案》出台至今的十年时间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政策方针也逐步健全完善,《预案》中部分内容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实践的要求,因此需要对原《预案》进行修订。具体原因如下:

(一)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原《预案》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制定实施并于2015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发布,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二)监管体制进行调整。食品安全监管实现了从分段到统一的体制转变。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市级层面整合原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四个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组建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食品药品集中统一监管职能,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原《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应急工作要求更高。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江苏省局分别制定出台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明确了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若干意见》(通政办发〔2014〕115号)对建立健全“集中指挥、分工负责,反应灵敏、出击有力,联动顺畅、处置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5〕40号)提出要“不断完善快速高效的应急处置体系”。

(四)应急处置实践需要。原《预案》对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预案管理等环节的规定比较简略,操作性不强,也与当前上级有关要求不符。对照“简明扼要、管用有效”的要求,原《预案》有些内容可以删除或调整,总体需要进一步简化,并明确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架构图、流程图、简本。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修订、演练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抓紧对原《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目前,在国家层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于2011年10月5日修订发布;在省级层面,《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2006年7月10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至今,这两个《预案》尚未重新修订。根据《预案》专家评审会省市专家论证意见,我市在国家和省相关《预案》修订出台之前,先行组织开展《预案》修订编制工作,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专家建议,鉴于上级《预案》出台尚有一段时间,我市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先行修编出台《预案》;待国家和省有关《预案》出台后,可以根据需要,再对我市《预案》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二、修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和《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若干意见》等。

三、修编过程

2015年5月-7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启动《预案》修编工作,开展有关调研,形成《预案》修订初稿。

2015年8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各县(市、区)食安办和市级相关部门人员对《预案》修订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预案》中涉及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

2015年10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市政府应急办进行汇报,根据市应急办意见和市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工作要求,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2016年1月21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邀请省市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论证和完善,形成《预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2016年3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预案》征求意见第二稿,向涉及部门第二次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修改。

2016年4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请市政府审定印发《预案》。

2016年7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预案》。

四、修编主要内容

(一)修订适用范围。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要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层面启动预案,组织应急处置。我市原《预案》涵盖了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因此,新修订的《预案》重点对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作出规定;对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事故的处置,在《预案》中规定做好衔接,依据国家、省和县级《预案》分别进行处置,不再作出过细规定。

(二)调整职责分工。根据我市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内容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职责进行调整。主要有:原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监管的职能调整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市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相关职能调整到市农委,《预案》中进行相应调整。

(三)增加监测预警。明确市卫计委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源性疾病与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报告工作体系,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进一步明确了风险预警信息的发布机制和响应措施。

(四)强化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来源,明确报告的主体、流程,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收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行政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上报的时限。对初步判断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发生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0分钟;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电话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这些规定,为快速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保障。

(五)增加先期处置。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接到报告单位的先期处置义务。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立即采取封存等妥善保护措施;接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救治、事故处置、现场评估和及时上报,并做好信息通报和预案启动有关准备。

(六)加强应急保障。在通讯保障方面,增加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24小时开通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的规定;在医疗保障方面,增加“提升医疗救治机构食源性疾病的救治能力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能力”的要求;在平台保障方面,增加“建立覆盖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平台,提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能力”的规定。

(七)加强预案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事件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明确应当对《预案》进行修订的有关情形: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及时修订与完善应急预案,并对预案开展培训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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