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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食品 以后没证不行了!
食药监局提醒“吃货”们:购买要保留交易凭证

2015-09-02 09:37:50 来源: 江海晚报

晚报讯 在朋友圈,类似“麻辣小龙虾、秘制酸奶、韩国炸鸡……速来下单!”的吆喝随处可见。这些心动的吆喝和诱人的美食配图不断刷屏,直击吃货的内心。继卖衣服、代购之后,自制美食在朋友圈迅速火爆起来。然而,今后这些私房美食或将不能再这么个卖法了。昨天,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获悉:国家食药监总局最新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

据了解,该办法对网络食品经营作出了明确定义,凡是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都属于网络食品经营,也就是说网络经营的土特产、朋友圈中的食品销售都在监管范围。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对于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规定网站须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同时,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针对主体信息公示,办法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否则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网络购买自制食品,消费者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专家建议,市民通过微信进行消费,如果对方有真实的公司名称、具体地址,维权相对容易。如果只是朋友之间的买卖,那就属于私人交易,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将可能面临维权难、举证难。但在具体管理办法未出台前,建议大家谨慎权衡信任度,有意识地识别卖家的信誉度。总之,消费者需提高消费安全意识,注意保存交易过程中的所有凭证,万一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31热线电话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记者冯启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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