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30 08:29:22 来源: 江海晚报
核心提示:好消息,药价真的要降啦!昨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医改办发布“南通市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工作的相关情况,这标志着我市本轮“医改”迈出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第一步。
根据国家和省对医改工作的部署安排,我市将于10月31日24时,在12家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启动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与改革前相比,每种药品都降价15%。与此同时,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将有升有降,普通门诊诊察费提高到12元/次。总体而言,本次改革整体不会增加市民看病负担。
公立医院药价相当于打了八五折
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是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根据国家、省医改工作部署,从10月起,江苏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做到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改革编制和人事薪酬制度、加强医院监管和考核、强化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等“8个同步”,全面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为破除“以药养医”的突出矛盾,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全省统一安排,由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由市人社局制订了《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即将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我市定于从10月31日24时起,在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全面推行医药价格综合改革。
改革前,城市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差价(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下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价不超过15%的加价率;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改革后,城市公立医院药品按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药品差价总额,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财政投入进行合理补偿。“比如,原来城市公立医院卖100元的药品,现在患者只需要85元就可以买到了,相当于打了个八五折。”市医改办主任王晓敏举例说。
记者获悉,我市本轮共有12家城市公立医院纳入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范围,其中三级医院7家:分别是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二级医院4家:分别是市第二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市老年康复医院、口腔(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医院一家:南通市紫琅医院。2013年已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和中心卫生院,将同步调整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公立医院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改革。
本轮改革整体不会增加病人负担
在按项目成本定价的基础上,我市将试行按维持公立医院合理业务收入的目标价格定价机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提高诊察费、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部分项目、部分病理检查和部分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项目价格,其中,为鼓励高等级医院开展疑难复杂手术,四级手术提价幅度为75%,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
与此同时,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和部分以设备为主的辅助操作项目价格。取消螺旋CT超层、无陪护理等15个项目的收费。
市医改办透露, 我市还将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将325项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由省下放到地级市,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主要为病房床位费和部分中医诊疗类价格。本次改革,我市仅对三级医院的普通、三人间及双人间病房床位费在参照县级医院调增7-25元/床日的基础上再提高5元/床日(苏州提高了10元/床日),其他项目均按县级公立医院调整幅度计算调价规模。已经形成竞争、社会化服务的34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
此外,控制并逐步减少公立医院部分特需医疗。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为10%,取消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再执行备案制管理,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为防止增加群众负担,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在方案实施后6个月内,不得调整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整体不会增加病人负担。”王晓敏透露,此次价格改革是补偿机制的改革,注重医院、患者、政府之间负担的平衡。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差额,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总体上能够补偿药品加成差额的80%左右。同时要求医院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控费。患者负担整体上不增加,特别是对涉及特殊群体的价格不调整,如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项目价格不调整,不调整项目达1625项,加上定价权限下放各市的不调整项目,超过30%以上。这次改革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次均费用有所减少,但也有少部分患者因治疗方式、个性化需求的差异、药占比低等原因,个人负担可能会有所增加,如口腔治疗的患者。通过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关系初步理顺,检验检查价格偏高与诊查、护理、手术、传统中医价格偏低的矛盾初步得到解决。
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衔接
与此次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相配套,我市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将实现同步衔接,发挥医疗保险保障作用。
一方面将体现医疗技术、医护人员劳务价值的护理费、手术费、住院诊察费、治疗费等提价部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较重的,通过门诊统筹、医疗救助等渠道,再给予补助。本次诊疗项目政策调整职工、居民全市统一,同步实施。
另一方面,提高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标准。我市诊察费医保支付标准考虑与兄弟城市保持一致,普通门诊诊察费提高到12元/次。参保职工主要从个人帐户支付,帐户余额不足的可由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7:3比例分担;参保居民则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元-7元/次。
此外,提高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全市床位费标准统一由32元提高到35元(与县级公立医院标准一致),离休床位费由40元提高到45元,个人支付没有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改革还降低部分乙类项目个人负担比例。为解决调价后部分特殊人群个人负担增加较多的突出矛盾,拟调整降低部分特殊人群较敏感的诊疗项目个人负担比例。①精神病护理费个人负担比例由10%调整为个人不负担;②血液灌流提价30%,个人负担比例减少10个百分点;③提高器官移植病人专家诊察费的医保支付标准,由原来5元提高到22元。
记者 冯启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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