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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4时,南通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正式启动
市民使用医保卡看有哪些新的支付政策?

2015-10-31 09:26:00 来源: 江海晚报

根据市政府10月30日印发的《关于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通知精神,昨天,作为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人社局对外宣布:我市将按照职工、居民医保同步,市、县同步,执行时间与价格改革实施时间同步的“三同步”原则,确保市区12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39家已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中心卫生院在10月31日24时执行新的医保支付政策。

提高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分设中医辩证论治费

本次价改将二类及一类医院、三类医院的西医普通门诊、急诊诊查费2.5元/次、3.5元/次的最高支付标准,分别提高到10元/次、12元/次。将原各类专家6元、9元的门诊诊察费最高支付标准,按二类及一类医院、三类医院分别提高到15元/次、22元/次。

根据价改方案,改变原门诊中、西医诊查不加区分的情况,新增并分设了中医辨证论治费。规定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费最高支付标准二类及一类医院12元/次、三类医院15元/次,各类专家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费最高支付标准二类及一类医院17元/次、三类医院25元/次。

需要参保人员注意的是,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明确规定:“在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以内,属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职工医保规定支付。”也就是说,参保职工在门、急诊时发生的门诊诊察费等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已办理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的慢性病、特殊病专项及符合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的,在限额内按规定比例由职工医保各类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除此则由个人支付。

居民医保的城乡参保人员,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政策规定,分别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支付6元/次、7元/次。

提高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全市统一不分职工和居民

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规定,医保床位费最高支付不分职工、居民医保,标准由32元/日统一提高到35元/日,离休人员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由40元/日统一提高到45元/日。

医保支付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及享受离休医疗统筹人员实际发生的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中医辨证论治费、床位费等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依实际发生费用按医保的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标准的部分纳入丙2类自费项目,由参保人员自付。

新增甲类项目,调整部分乙类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支付政策确定了新增项目的医疗保险项目等级,确定方便门诊费、传染(皮肤)病医院(病区)消毒费加收项目的医保项目等级为甲类;大生化检验组合、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测项目的医疗保险项目等级为诊乙1,个人先负担10%;血栓弹力图血小板图检测、血小板特异性和组织相关融性(HLA)抗体检测、血小板交叉配合试验医疗保险项目等级为诊乙3,个人先负担30%。

调整部分项目的医保项目等级,将精神病护理费医疗保险项目等级调整为诊乙0,个人不需先负担;将血液灌流医疗保险项目等级调整为诊乙2,个人先负担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本次价格改革涉及的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等诊疗项目提价部分,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保险项目等级不变,其他未调整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也不变,仍按我市原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市人社部门提醒广大职工、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在本次公布的实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待遇和支付标准仍执行按原政策规定。

本报通讯员耿晨 本报记者冯启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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