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2 14:34:24 来源: 南通网
■覆盖范围:
崇川区、港闸区、市开发区范围内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员。
■筹集标准:
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30元、统筹基金30元、财政补助40元。
南通网讯 (通讯员耿晨 记者何家玉)11月2日上午,南通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传出消息: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从明年1月1日起,市区长期失能人员日常生活护理和照料将纳入制度保障。这是我市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的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率先尝试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举措。
先期探索 减轻失能家庭负担
我市1983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先于全国17年、全省4年,老年人口年增长率达3%,高于全国2.85%的增长速度,每年增加近6万人,人口老龄化呈现出人数多、高龄化、增速快、空巢多的特点。
统计数据显示,我市老龄化程度为26%,属于深度老龄化,市区7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90%患有慢性病,全市需要护理照料的失能和半失能者约达32万人,市区老年人口中失能者约3万人,其中三分之一是生活不能自理,且经常出现感染、高烧、褥疮、坏疽等家庭难以处理的终末期病人。
为适应老龄化发展的趋势,减轻失能者家庭的负担,同时减少社会医疗成本。市区职工医保早在2000年建立了家庭病床制度,对于符合住院条件、但可以居家治疗的失能半失能参保患者,由医保定点医院办理家庭病床登门治疗,其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家庭负担。与此同时,将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2012年,我市又出台了定点护理院管理办法,将护理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属于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长期卧床且需要接受医疗护理、医疗康复和晚期治疗的老年慢性伤病患者的医疗护理、康复治疗、临终关怀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率先尝试 建立照护保险制度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医养融合”新型养老服务模式的发展,市人社、财政在总结先期探索的基础上,于2013年启动了照护保险制度的调研,对制度设计、可行性进行了广泛研究和论证。
市政府新出台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创新了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独立于现有五项社会保险险种之外的新险种,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延伸,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其根本目的结合我市客观条件,运用社会保险机制,以社会化照护服务为主,解决长期失能者的生活照料和生活护理问题,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的事务性及经济负担,更好地保障失能人员享受到有质量的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尊严。
《意见》规定,我市照护机构实行资格准入制。凡具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具备相应医疗资质或与定点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定的照护病区和照护床位的,均可申请为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经营规模较大、有资质的照护服务人员数量较多,能提供符合照护标准服务的企业,也可申请为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居家照护服务。
覆盖范围 基金筹集方式标准
我市基本照护保险具有覆盖范围全、筹资渠道多的特点,突破照护保险覆盖范围仅限老年人的界限,充分体现了统筹共济,缴费义务与享受权利相统一及普遍性、公平性、强制性,覆盖对象为崇川区、港闸区、市开发区范围内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包括包婴幼儿、学生儿童、青壮年。
基金按年度方式筹集,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意见》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医保中心统一从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划转;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其中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2重残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医保统筹基金筹集部分,每年年初分别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筹集。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
在照护保险建立初期,基金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每人30元、医保统筹基金筹集每人30元、政府补助每人40元。今后将建立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动态稳定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在筹资总额中的比重。并多渠道筹集资金,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市财政每年将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充实基本照护保险基金,壮大照护保险基金规模。
享受条件 保障范围及其待遇
《意见》规定,目前,享受照护保险保险待遇条件是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符合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重度失能标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的参保人员。以后将根据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保障范围,适时把中度失能人员及失智老人纳入保障。
我市基本照护保险设计了多种服务形式,医疗机构、护理院、养老院等符合条件均可提供照护服务,以及居家等,基本能够满足失能人员的各种护理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待遇标准考虑向居家倾斜,鼓励居家接受机构上门服务。
参保人员在定点照护服务机构中养老服务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 接受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的上门照护服务的; 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患各种严重不可逆型疾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支持治疗的,在定点服务机构的照护服务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照护费用由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
照护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照护、康复照护及清洁消毒等项目。
具体的待遇标准是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属于照护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照护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在定点照护服务机构中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照护保险基金支付60%,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在定点照护服务机构中养老服务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照护保险基金支付50%。接受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照护保险基金分服务项目按标准按月限额支付,月度限额暂定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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