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6 16:08:21 来源: 江海晚报网
居民医保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明年1月1日起,《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正式实施。昨天,市人社部门发布提醒:明年居民医保缴费本月20日结束,居民医保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结算年度登记缴费期。新出生的婴儿要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跨年度的应补缴上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户籍关系新迁入市区的居民要在3个月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筹资
新的《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在保障对象和缴费方面与原办法一样,主要保障没有工作的城乡老年居民、少年儿童及其他非从业人员,实行的仍然是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统一筹资。
市本级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男60周岁及以上、女50周岁及以上超过劳动年龄段的老年居民;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劳动年龄段的成年居民和18周岁以下的学生未成年人三段设置。
2016年市本级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和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0元、学生未成年人每人每年650元。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分别是:老年居民个人缴纳320元,财政补助68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纳530元,财政补助470元;学生未成年人个人缴纳110元、财政补助540元。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重残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上述老年居民和劳动年龄段非职工居民缴费标准中含10元大病保险和30元照护保险基金;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中含10元大病保险基金。
逾期登记缴费有6个月过渡期
新办法规定,居民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结算年度登记、缴费期。其中,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缴费期;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除在校学生以外的居民,下一年度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市人社部门提醒:明年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将于本月20日结束,请还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成年以上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未在规定的登记、缴费期办理参保或参保以后中断缴费的居民,首次参保或续保后,一旦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费,要在6个月的待遇过渡期后才能享受到居民医保待遇。
因此,一些居民要注意下列参保缴费的时间节点:新出生的婴儿要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跨年度的应补缴上年度保险费;户籍关系新迁入市区的居民要在3个月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办理停保手续后,要在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户籍未迁出市本级范围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后要在3个月内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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